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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油罐區及鍋爐油係統防火
1.1 儲油罐或油箱的加熱溫度必須根據燃油種類嚴格控製在允許的範圍內,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應低於油品的自燃點。
1.2 油區、輸卸油管道應有可靠的防靜電安全接地裝置,並定期測試接地電阻值。
1.3 油區、油庫必須有嚴格的管理製度。油區內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明火工作票,並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對消防係統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1.4 油區內易著火的臨時建築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5 燃油係統的軟管,應定期檢查更換。
1.6 嚴格控製供油溫度≯50℃。
2.鍋爐安裝維修時防止大容量鍋爐承壓部件爆漏事故
2.1 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
2.2 參加電網調峰的鍋爐,運行規程中應製定有相應的技術措施。按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性能應與汽輪機性能相匹配;非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負荷的下限應由水動力計算、試驗及燃燒穩定性試驗確定,並製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
2.3 對直流鍋爐的蒸發段、分離器、過熱器、再熱器出口導汽管等應有完整的管壁溫度測點,以便監視各導汽管間的溫度偏差,防止超溫爆管。
2.4 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
2.5 大容量鍋爐超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校驗工作應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升壓速度過快或壓力、汽溫失控造成超壓超溫現象。
2.6 鍋爐在超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試驗人員進入試驗現場。
3 防止設備大麵積腐蝕
3.1 嚴格執行化學監督工作。
3.2 凝結水的精處理設備嚴禁退出運行。在凝結器銅管發生泄漏凝結水品質超標時,應及時查找、堵漏。
3.3 品質不合格的給水嚴禁進入鍋爐,蒸汽品質不合格嚴禁並汽。水冷壁結垢超標時,要及時進行酸洗,防止發生垢下腐蝕及氫脆。
3.4 按照《火力發電廠停(備)熱力設備防鏽蝕導則》(SD223—87)進行鍋爐停用保護,防止爐管停用腐蝕。
3.5 加強鍋爐燃燒調整,改善貼壁氣氛,避免高溫腐蝕。
3.6 安裝或更新凝汽器銅管前,要對銅管全麵進行探傷檢查。
4 防止爐外管道爆破
4.1 加強對爐外管道的巡視,對管係振動、水擊等現象應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措施。當爐外管道有漏氣、漏水現象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與係統隔離進行處理時,應立即停爐。
4.2 定期對導汽管、汽連絡管、水連絡管、下降管等爐外管道以及彎管、彎頭、聯箱封頭等進行檢查,發現缺陷(如表麵裂紋、衝刷減薄或材質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
4.3 加強對汽水係統中的高中壓疏水、排汙,減溫水等小徑管的管座焊縫、內壁衝刷和外表腐蝕現象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4.4 按照《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438—91),對汽包、集中下降管、聯箱、主蒸汽管道、再熱管道、彎管、彎頭、閥門、三通等大口徑部件及其相關焊縫進行定期檢查。
4.5 按照《火力發電廠汽水管道與支吊架維修調整導則》(DL/T616—1997)的要求,對支吊架進行定期檢查。運行達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進行全麵檢查和調整,必要時應進行應力核算。
4.6 對於易引起汽水兩相流的疏水、空氣等管道,應重點檢查其與母管相連的角焊縫、母管開孔的內孔周圍、彎頭等部位、其管道、彎頭、三通和閥門,運行100kh後,宜結合檢修全部更換。
4.7 要加強鍋爐及大口徑管道製造和安裝質量監督、檢查。電站管件製造本單位應持有有關的資質證書。
4.8 要認真進行鍋爐監造、安全性能檢驗和竣工驗收的檢驗工作。
4.9 加強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藝質量的評定。杜絕無證(含過期證)上崗和超合格證允許範圍施焊現象。焊接工藝、質量、熱處理及焊接檢驗應符合《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火力發電廠焊接篇)》(DL 5007—92)有關規定。
4.10 在檢修中,應重點檢查可能因膨脹和機械原因引起的承壓部件爆漏的缺陷。
4.11 定期對噴水減溫器檢查,防止減溫器噴頭及套筒斷裂造成過熱器聯箱裂紋。
4.12 加強鍋爐安全監察工作,鍋爐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辦理使用證。
5 防止鍋爐四管漏泄
5.1 嚴格執行《防止火電廠鍋爐四管爆漏技術導則》(能源電[1992]1069號)。
5.2 過熱器、再熱器、省煤管發生爆漏時,應及早停運,防止擴大衝刷損壞其他管段。大型鍋爐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采用漏泄監測裝置。
5.3 定期檢查水冷壁剛性梁四角連接及燃燒器懸吊機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動或燃燒器與水冷壁鰭片處焊縫受力過載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5.4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機組和設備,必須按規定對主設備特別是承壓管路進行全麵檢查和試驗,組織專家進行全麵安全性評估,經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5.5 按照《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督規程》(DL 612—1996)要求,加強司爐工的培訓,持證上崗;司爐須經模擬機培訓,並考試合格。
5.6 火電廠、火電安裝單位應配備鍋爐壓力容監督工程師,並持證上崗。
6 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
為了防止壓力容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6.1 根據設備特點和係統的實際情況,製定每台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
6.2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
6.3 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汙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護裝置退出後,實行遠控操作並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複。
6.4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6.5 壓力容器上使用的壓力表,應列為計量強製檢驗表計,按規定周期進行檢驗。
6.6 結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或檢修,每兩個檢驗周期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6.7 檢查進入除氧器、擴容器的高壓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擴容器超壓的可能。推廣滑壓運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進入除氧器。
6.8 單元製的給水係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於兩隻全啟式安全門,並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
6.9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7 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
7.1 鍋爐空氣預熱器的傳熱元件在出廠和安裝保管期間不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7.2 鍋爐空氣預熱器在安裝後第一次投運時,應將雜物徹底清理幹淨,經製造、施工、建設、生產等各方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7.3 精心調整鍋爐製粉係統和燃燒係統運行工況,防止未完全燃燒的油和煤粉存積在尾部受熱麵或煙道上。
7.4 鍋爐燃用渣油或重油時應保證燃油溫度和油壓在規定值內,保證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鍋爐點火時應嚴格監視油槍霧化情況,一旦發現油槍霧化不好應立即停用並進行清理檢修。
7.5 運行規程應明確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煙道在不同工況的煙氣溫度限製值,當煙氣溫度超過規定值時,應立即停爐。利用吹灰蒸汽管或專用消防蒸汽將煙道內充滿蒸汽,並及時投入消防水進行滅火。
8 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
為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發生,應嚴格執行《大型鍋爐燃燒管理的若幹規定》、《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91)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8.1 根據《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91)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的狀況,製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的狀況,製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監督、混配煤、燃燒調整、低負荷運行等內容,並嚴格執行。
8.2 加強燃煤的監督管理,完善混煤設施。加強配煤管理和煤質分析,並及時將煤質情況通知司爐,作好調整燃燒的應變措施,防止發生鍋爐滅火。
8.3 新爐投產、鍋爐改進性大修後或當實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料調整,以確定一、二次風量、風速、合理的過剩空氣量、風煤比、煤粉細度、燃燒器傾角或旋流強度及不投油低穩燃負荷等。
8.4 當爐膛已經滅火或已局部滅火並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槍。當鍋爐滅火後,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製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複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
8.5 100MW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防止火焰探頭燒毀、汙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的發生。
8.6 嚴禁隨意退出火焰探頭或聯鎖裝置,因設備缺陷需退出時,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並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熱工儀表、保護、給粉控製電源應可靠,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
8.7 加強設備檢修管理,重點解決爐膛嚴重漏風、給粉機下粉不均勻和煤粉自流、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堵煤(特別是單元式製粉係統堵粉)、直吹式磨煤機斷煤和熱控設備失靈等缺陷。
8.8 加強點火油係統的維護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爐膛發生爆燃。對燃油速斷閥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
9 防止嚴重結焦
9.1 采用與鍋爐相匹配的煤種,是防止爐膛結焦的重要措施。
9.2 運行人員應經常從看火防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結焦,應及時處理。
9.3 大容量鍋爐吹灰器係統應正常投入運行時,防止爐膛沾汙結渣造成超溫。
9.4 受熱麵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
10 防止製粉係統爆炸
10.1 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製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製度。
10.2 根據煤種控製磨煤機的出口溫度,製粉係統停止運行後,對輸輸粉管道要充分進行抽粉;有條件的,停用時宜對煤粉倉實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護。
10.3 加強燃用煤種的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對燃用易自燃的煤種應及早通知運行人員,以便加強監視和巡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0.4 當發現粉倉內溫度異常升高或確認粉倉內有自燃現象時,應及時投入滅火係統,防止因自燃引起粉倉爆炸。
10.5 根據粉倉的結構特點,應設置足夠的粉倉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並定期進行校驗。
10.6 設計製粉係統時,要盡量減少製粉係統的水平管段,煤粉倉要做到嚴密、內壁光滑、無積粉死角,抗爆能力應符合規程要求。
10.7 熱風道與製粉係統連接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接,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
10.8 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麵積和規定的強度。防爆門動作後噴出的火焰和高溫氣體,要改變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離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和燒損電纜。
10.9 定期檢查倉壁內襯鋼板,嚴防襯板磨漏、夾層積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並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有無死角,特別要注意倉頂板和大梁擱置部位有無積粉死角。
10.10 粉倉、絞龍的吸潮管應完好,管內通暢無阻,運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
10.11 製粉係統煤粉爆炸事故後,要找到積粉著火點,采取針對性措施消除和積粉。必要時可改造管路。
11 防止煤塵爆炸
11.1 消除製粉係統和輸煤係統的粉塵泄漏點,降低煤粉濃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應杜絕明火,防止煤塵爆炸。
11.2 煤粉倉、製粉係統和輸煤係統附近應有消防設施,並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消防係統水源應充足、水壓符合要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按期進行試驗(試驗時滅火劑不進入粉倉)。
11.3 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如發策有漏風、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
12 防止鍋爐汽包滿和缺水事故
12.1 汽包鍋爐應至少配置兩隻彼此獨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計和兩隻遠傳汽包水位計。水位計的配置應采用兩種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證在任何運行工況下鍋爐汽包水位的正確監視。
12.2 汽包水位計的安裝
12.2.1 取樣管應穿過汽包內壁隔層,管口應盡量避開汽包內水汽工況不穩定區(如安全閥排汽口、汽包進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離器水槽處等),若不能避開時,應在汽包內取樣管口加裝穩流裝置。
12.2.2 汽包水位計水側取樣管孔位置應低於鍋爐汽包水位停爐保護動作值,一般應有足夠的裕量。
12.2.3 水位計、水位平衡容器或變送器與汽包連接的取樣管,一般應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側取樣管應向上向汽包方向傾斜,水側取樣管應向下向汽包方向傾斜。
12.2.4 新安裝的機組必須核實汽包水位取樣孔的位置、結構及水位計平衡容器安裝尺寸,均符合要求。
12.2.5 差壓式水位計嚴禁采用將汽水取樣管引到一個連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壓水位計的汽水側取樣的方法。
12.3 對於過熱器出口壓力為13.5MPa及以上的鍋爐,其汽包水位計應以差壓式(帶壓力修正回路)水位計為基準。汽包水位信號應采用三選中值的方式進行優選。
12.4 差壓水位計(變送器)應采用壓力補償。汽包水位測量應充分考慮平衡容器的溫度變化造成的影響,必要時采用補償措施。
12.5 汽包水位測量係統,應采取正確的保溫、伴熱及防凍措施,以保證汽包水位測量係統的正常運行及正確性。
12.6 汽包就地水位計的零位應以製造廠提供的數據為準,並進行核對、標定。隨著鍋爐壓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計指示值愈低於汽包真實水位。
12.7 按規程要求對汽包水位計進行零位校驗。當各水位計偏差大於30mm時,應立即匯報,並查明原因予以消除。當不能保證兩種類型水位計正常運行時,必須停爐處理。
12.8 嚴格按照運行規程及各項製度,對水位計及其測量係統進行檢查及維護。機組啟動調試時應對汽包水位計安裝、調試及試運專項報告,列入驗收主要項目之一。
12.9 當一套水位測量裝置因故障退出運行時,應填寫處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應寫明故障原因、處理方案、危險因素預告等注意事項,一般應在8h內恢複。若不能完成,應製定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允許延長工期,但至多不能超過24h,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12.10 鍋爐高、低水位保護
12.10.1 鍋爐汽包水位高、低保護應采用獨立測量的三取二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一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並辦理審批手續,限期(不宜超過8h)恢複;當有二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應製定相應的安全運行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限期(8h以內)恢複,如愈期不能恢複,應立即停止鍋爐運行。
12.10.2 鍋爐汽包水位保護在鍋爐啟動前和停爐前應進行實際傳動校檢。用上水方法進行高水位保護試驗、用排汙門放水的方法進行低水位保護試驗,嚴禁用信號短接方法進行模擬傳動替代。
12.10.3 在確認水位保護定值時,應充分考慮因溫度不同而造成的實際水位與水位計(變送器)中水位差值的影響。
12.10.4 鍋爐水位保護的停退,必須嚴格執行審批製度。
12.10.5 汽包鍋爐水位保護是鍋爐啟動的必備條件之一,水位保護不完整嚴禁啟動。
12.10.6 對於控製循環汽包鍋爐,爐水循環泵差壓保護采取二取二方式時,當有一點故障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並辦量審批手續,限期恢複(不宜超過8h)。當二點故障超過4h時,應立即停止該循環泵運行。
12.11 當在運行中無法判斷汽包確實水位時,應緊急停爐。
12.12 給水係統中各備用設備係統應處於正常備用狀態,按規程定期切換。當失去備用時,應製定安全運行措施,限期恢複投入備用。
12.13 建立鍋爐汽包水位測量係統的維修和設備缺陷檔案,對各類設備缺陷進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處理對策,並實施消缺。
12.14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值班紀律,監盤思想集中,經常分析各運行參數的變化,調整要及時,準確判斷及處理事故。不斷加強運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其事故判斷能力及操作技能。